唐代:经人撮合私通双方各判一年
唐代把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媒奸三种。
法律规定,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丈夫的妇女要判刑两年。强奸的罪犯要罪加一等。在唐代,徒刑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每加一等就加半年,所以强奸罪要比通奸罪多加半年,即判刑两年。比照我国现代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唐代强奸罪的处罚下线比现代刑法要低。
强奸罪中,妇女是受害者,所以唐律还规定,凡是强奸罪,都不应追究妇女的刑事责任。
唐律的强奸罪还有两个加重处罚的情形:一是强奸亲属的要加重处罚,最重者可处以绞刑;二是奴隶强奸主人的要处以绞刑或斩刑。
唐代:经人撮合私通双方各判一年
唐代:经人撮合私通双方各判一年
媒奸就是经人撮合而通奸,像《水浒传》中的王婆,把潘金莲介绍给西门庆后两人开始私通。按照唐律的规定,犯媒奸罪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