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代,更没人愿意“囤房”了。《明史》、《清史稿》说得清清楚楚,明清时代房地产市场实行“找房款”制度,并且明文规定,允许卖方“凭中公估找贴一次”。举个例子解释这种制度以便更好理解:假如你30万把房卖给我,过了几个月,你发现房价涨到50万,于是你可以依法找我“补”你一次房价。这样,谁还会买许多房搁在手里!
一部《二十四史》虽然是官史,但还是可以搜罗一点古代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历朝历代,朝廷都限制个人拥有的园宅地面积,如果超标,处理轻的挨板子,处罚重的没收财产。《资治通鉴》载,唐玄宗时期,朝廷对“住宅用地”卡得特别紧,普通人家,每三口人给一亩宅基地;贱民家庭,每五口人给一亩宅基地,违规肉刑侍候。所以,古代房地产市场以“二手房交易”为主,基本没有炒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