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监狱大门上方常绘有一个巨大的虎头形象,名为“狴犴”。据说龙生九子,狴犴就是龙的九子之一。因它憎恨犯罪,人们就把它装饰在监狱大门上,以增加威慑力。监狱又称“牢房”,所以人们习称监狱为“虎头牢”,有时还夸张其为“虎头大牢”。又监狱一般都设在县衙南边,故而称它为“南监”。
除了囚禁已决犯人的大牢以外,最为后人熟悉的大概就是“班房”了,又叫“卡房”,或简称为“卡”。反映了较多清末社会状况的拟话本劝善书《跻春台》有这样的记载:“次日官问无头,又笞一千,抬进卡内。”直到现在,人们还把“坐班房”作为进监狱的代称。其实,过去的班房并不是监狱,它本是衙门中三班衙役值班的地方。最初为了防止延误审判,州县衙门常将一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轻罪犯人以及干连佐证等押在班房候审,并派差役看管,以便随传随到。
一旦关进班房,落在衙役手里,便成了衙役们凌虐、敲诈的对象。衙门差役为了敲诈勒索事主钱物,将那些无辜的证人及有关人员一概收禁,并借机向他们敲诈勒索,不满足这些役吏的要求便不予释放。于是本为短期监禁的措施,就常常成为地方衙门任意敲诈残害百姓的手段。正因为有利可图,于是擅自扩大拘押范围,延长羁留期限。在刑事诉讼中,不仅案犯,还有乡邻地谊干连证佐,甚至事主亲属都要处处随审。对于这些干连证佐,按清律规定是应该取保回家候审的,但这些人一到县衙,即被投入“班房”,“班房”逐渐发展成为私禁羁押未决人犯和干连证佐的处所。普通百姓,除了真正的刑事案犯,被判刑投入大牢,接触到的都是这种“班房”,以致后来人们就直接用“班房”泛指监狱。
清代班房设置很普遍。《清宣宗实录》中记载:道光年间,福建晋江县衙班房内“无论原被告,每押至八九百人,竟二三年不得见本官之面”。
清代班房和监狱一样黑暗,甚至比监狱还更胜一筹。人们常说坐班房比坐牢更惨,因为人犯一经判刑,正式入了监狱,县衙就按法定饮食标准拨给口粮,虽经各道关卡盘剥,好坏总还有吃的。但是,押在班房的,口粮由本官捐廉银购之,卡粮多不能保证,家中送来的饭也被狱吏、禁卒、三班老总所扣留、调换、吃掉。被押人饿得面黄肌瘦,以至有轻生寻死者。嘉庆十二年(1807)《上谕》中说:“州县官滥行收押,胥役勒索凌虐,或致人证负屈轻生,无于拖毙。”班房里面,不管是证人还是“犯人”,都闹哄哄挤在一块,睡觉拉屎都在一起。总之,一旦进了班房,那就真如进了地狱一般,受尽虐待、折磨,暗无天日。当然,这些都是针对无钱的平民,而有钱人即使在班房也可享受特殊待遇,花五十吊钱,可以进有床铺的大间;再花三十吊去掉铁链;再花二十吊,可以地下打铺,要高铺又得三十吊。要吃鸦片也可以,开一回灯五吊钱,其余吃饭吃菜也都有价钱。反正只要有钱,要什么有什么。道光年间,张集馨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讲到四川州县卡房情形:“卡房最为惨酷,大县卡房恒羁禁数百人,小邑亦不下数十人及十余人不等;甚至户婚、田土、钱债细故,被证人等亦拘禁其中,每日给稀糜一瓯,终年不见天日。”傅崇矩《成都通览》也描述了清末监卡的情况:“大监人犯,日皆温饱,卡中人犯,无不冻馁,故俗称为‘饱监饿卡’也。闻之犯事者云:‘愿入大监,不愿坐卡。"“若贫苦人入卡,则多瘦毙,名曰‘干鸡子"。“卡外有买办,犯人每欲买饮食,须出脚力钱二文至十文不等。监内之贫犯,如能识字,便可以在监内跑号,一月可得力钱一二千文,卡内则不能挣此钱也”。“成都卡远监近,远者私刑任其拷掠,近者恐被本官查知,故成都有卡紧监松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