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之三:性自由度空前。
唐人对女子婚前贞操并不看重,失身而又另嫁也视为常事。婚前性行为、婚外恋较为普遍。当时的才女晁采与邻生文茂时常以诗通情,并乘机欢合,晁母得知后并不过分谴责,而是叹曰:“才子佳人,自应有此。”于是便为他们完婚。
女子与情人私奔之事也时有发生。台州女子肖惟香与进士王玄宴相恋,私奔琅琊,同住在旅舍中。
唐人对婚外性行为并不认为是奇耻大辱,反而当作风流韵事。维扬大商人之妻孟氏在家中吟诗,一少年入门而言:浮生如寄,年少几何,岂如偷顷刻之欢。于是孟氏就和他私通寻顷刻之欢。
长山赵玉之女一日独游林中,看见一锦衣军官十分英武,便问:哥哥喜欢我吗?若能得一次宠爱,小女子死了也无怨。军官答道:做一回“露水夫妻”如何?赵氏说:暂为“露水夫妻”也会记住哥哥的。于是二人在林中欢合而别。这很像是当今的“一夜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