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志鹏又说,他在检查丁佩寓所时,并未发现打斗和发生纠缠所遗留下的痕迹,也没有发现任何有毒的物品。李小龙的尸体上并未有任何受到过暴力的迹象。因此他认定李小龙是“没有遭受谋杀而致死的证据”。
叶志鹏医生事后同另几位医生交谈过,另几位医生的意见都认为“李小龙可能是死于自然的病因”。因为李小龙生前,曾有过突然昏迷的病史。叶志鹏医生因此认为李小龙的“大脑血管可能不正常”,而死因便是由此而造成的。而法庭对李小龙死因的最初裁定是“死因不明”。
李小龙的验尸工作,是在他死后36小时后开始的。其后,法庭进行调查取证。李小龙的尸体被剖验后,他的胃残存物、血、肝、肾、小肠和结肠的样本马上被送到化验室,由港府法医部的林医生检验。而另外的样本,送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化验室。第一批验尸报告出来,李小龙已下葬。
验尸报告最引人注目的,是李小龙体内发现大麻,但份量极微。林医生在法庭作证时说,大麻不致于致人于死。
负责剖验尸体的伊莉莎白医院病理学家黎史特医生在法庭供称:李小龙之死不可能由大麻中毒引致,比较有可能是他对镇痛药中的某些成份极敏感。他说:李小龙头部没有发现伤痕,但脑部有中度肿胀。但他又说:完全没看脑出血的可能,因为脑血管并无梗塞之处。
黎史特医生说,李小龙的其他器官均正常。至于他的脑肿,可能在暴卒前半分钟发生,也可能在半天前发生,就李小龙的情形而言,他的脑肿来得非常之快。但脑肿并非一定致人于死亡。
此案还邀请了伦敦大学法医学教授迪雅来研究,他的意见是:死因是急性脑水肿,原因是对镇痛药(EQUACESIC)中的某些成份的过敏反应。但这只是推测,并非结论。
李小龙死亡真相调查
李小龙死因的检验及论证经历了两个多月,1973年9月24日上午,法庭作终审裁定。董梓光法官引导陪审员判案,解释判案之7种可能性时指出:
一、谋杀:
即恶意及不合法杀人。对此案来说,可无须考虑此点,因无证据证明李小龙受谋杀。
二、误杀:
意思是不合法杀人而无恶意。此点亦无须考虑。
三、合法杀人:
此案亦无须考虑此一种可能性。
四、自杀:
根据证供,李小龙在死前,精神无受困扰现象,同时,亦无厌世情绪,故无须考虑死者是出于自杀。
五、自然死亡:
伊莉莎白医院验尸官黎史特医生在剖验死者之尸体时,试图找出自然死亡因素,但没有找到,英国伦敦大学迪雅教授亦同意黎史特医生的意见,故对此案来说,自然死亡亦难成立。
六、意外死亡或死于非命:
情形是差不多,只是死于非命比意外死亡更不幸,此种可能性,对本案来说,最为可能。
七、死因不明:
即所有证供都无法指出死者之死因,而陪审员未能从上述六种可能性中选一种作为本案的判决,最后的选择就是死因不明。
董榨光法官复述案情及引导陪审员如何判案后,于上午11时退庭。11时10分,陪审团即把一致的裁定回报法官。
法庭对李小龙死因的最后裁定是:“死于非命”。
这就是人们翘首以盼李小龙确切死因的最后结果——不痛不痒,模棱两可。香港响起一片失望扫兴之声。保险公司的代表律师陈子忠当场就表示不满,他说:此一裁定,过于含糊,仍旧无法确定李小龙的死因。
李小龙的死因最终是不明不白,但从当局如此兴师动众、港民如此关注、耗时如此之长这几点来说,九泉之下的李小龙似乎该知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