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1935年12月初,因日方军机以“何梅协定”为由,任意飞临北平上空示威,何应钦第一次透过报纸发表声明,否认有“何梅协定”之存在。中国方面,即使不断否认何梅协定,但处于日方高压之下,实际作为却又符合《何梅协定》精神。《何梅协定》无名有实,在实质上存在,这点不用为国民政府辩护。
从法律形式言,何应钦并未在“高桥觉书”上签字,故北平军分会与华北驻屯军间,确实没有一纸如“塘沽停战协定”这样明显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何应钦自始至终否认“何梅协定”的存在,1977年甚且透过国防部史政局正式发函台湾各史政学术机构澄清其事。二次大战后梅津美治郎在远东军事法庭受审时,也称何梅协定是一项“君子协定”,并未形诸文字。河北事件发生时参与谈判的矶谷廉介(时任日本使馆少将武官,驻上海),于战后病危时,也坦承“何梅协定”是日本方面故意宣传,造成真有其事之错误印象。这些说法,都是针对何、梅之间并无法律性协议文书而言的。
深入解读何梅协定
然而,何梅协定却有一封“便函”存在。根据国际法惯例,条约的形式与名称甚多。但在国际法上的效力完全一样。何应钦这一“便函”虽不合条约的形式,但与“通知”类似,是一种“类似条约的文件”;而且,何应钦致函梅津虽属于“单方行为”,但在国际法上,类似条约的文件与单方行为,也具有法律效果。
“类似条约的文件”常因用语不精确,而导致内容与法律效力之争议。何应钦“便函”中,很机智地将承诺对象针对为“6月9日酒井所提各事项”,而未明白列举,因用语甚不精确,以致引发歧义。所谓“酒井所提各事项”指的是什么?据后来整理的“口头交涉全卷”所载,6月9日酒井等三度访何应钦时,曾“留下”一份三页的书面文字,从当时双方以“口头交涉”为主的情况分析,这三页文字当系类似便条纸上的任意书写(因此文字用语并不顺畅明白),作为双方交谈时的佐助,并非正式“文件”。此所以何应钦当天两度发电报报告蒋、汪有关酒井提出最后四点要求经过时,并未提及酒井留有书面文件;军分会辑录当时双方交涉经过的“河北事件概述及有关文电抄件”中,也没有所谓“酒井文书”,酒井在6月11日向军部报告其6月9日与何应钦会见经过之电文中,也无一语提及留下书面文字;6月10日汪精卫致孔祥熙密电中说明酒井6月9日提出要求四项内容时,更明言系“口头声述,未具书面”。因此,这三页的“酒井文书”,事实上等于不存在。
6月11日高桥自拟的“高桥觉书”,才是交涉过程中第一次出现的正式书面文字,若将“酒井文书”与“高桥觉书”对照,可以发现两者内容完全相同。但前者文意杂乱,字句不全,后者则列举条目,文字清楚明白。何应钦“便函”中刻意回避了高桥觉书,笼统以“酒井所提各事项”为对象进行承诺,原因应在于酒井所提乃“口头”内容,而且依何应饮上蒋、汪佳未电所示,“酒井所提”,重点在最后四项(取消党部、撤军、禁止排日等),而非“酒井文书”或“高桥觉书”之全部内容。当时的外交部官员甚至认为,何应钦所“承诺”的“酒井所提各事项”,仅指(二)五十一军之移防及(三)第二师、廿五师之移防两项而已,其余(一)河北省内党部之撤退,(四)全国排外排日行为之禁止,为军分会权限所不及,何应钦无权表示诺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