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可以违背法律学的原理而根据中国最新婚姻法裁断,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里明确规定: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见1980年制定颁布的《婚姻法》,2004年补充修订本)那么我们看到的这个一百多年前的包办婚姻即便按照今天的法律也是理应被禁止的无效婚姻。不仅婚姻无效,而且包办婚姻的操持者应当负法律责任。
这里引用最新婚姻法,并不意味着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律才开始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才开始人性化、现代化。1950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我们还可以追索到共产党持政以前的法规,1931年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4月8日进一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其中心内容是从法律上确定:实行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等一切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这是鲁迅在世时共产党苏区政权订立的关于婚姻家庭的法规。如果当时江西苏区中共最高领导人之一的博古坚持自己的建议,请鲁迅到江西苏区去做教育部长,假如鲁迅竟然欣然奉命前往,毫无疑问,苏区政府按照所定法律一定只会承认鲁迅与许广平自由恋爱结合的婚姻为合法婚姻,此前的封建包办婚姻必定宣布无效。
现在我们知道现代《婚姻法》不仅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知道《婚姻法》首先禁止的是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鲁迅的包办婚姻发生在1906年,这是清朝光绪年间,如果我们不用晚清的礼法婚俗,而以当代法规进行裁判,那么根据1980年(包括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这桩包办婚姻也是应当按律禁止,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除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而且对于婚姻关系的建立也有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见第二章第八条)重婚罪论者既然很乐意于用现代婚姻法去衡量近代历史人物的婚姻,那么就应该熟悉全部婚姻法的内容,不应该忽略《婚姻法》里所规定的确立夫妻关系的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