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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军事秘闻 > 真假卖国贼 1979年“渤海二号”沉船始末(5)
本文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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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从一开始就不相信,堂堂人民共和国石油部,怎么可能做赔本的买卖?再说,他们的每一个项目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要说在同外国公司合作中,有没有个别人想占点小便宜,我不敢保证,但谁想说石油部的人都是“卖国贼”,他们干的都是“丧失主权”、“为外国赚大钱”的话,打死我也不相信!

  “不相信!我看那些说三道四的人是别有用心。” 以强有力数据,一一反驳“魏宗国”指责

  秦文彩在台上一条条陈述的时候,台下已经有人不停在窃窃私语。然而再看看另一方也不含糊,他们(她们)一个个不时瞪大眼睛看着秦文彩,不时又拿着笔在纸上“刷刷”地写着,并交头接耳地互相鼓着劲,全力准备着进攻……

  “下面,我想就用一些具体的数据和事实,来回答《华侨日报》上‘魏宗国’一文中提出的那些问题。我要在这里严正声明的是,‘魏宗国’的这篇文章中所列举的数据几乎没有一个是符合事实的!”

  论战正式开始了!秦文彩开始了他对《华侨日报》“魏宗国”文章的一一反驳——

  “首先我想指出的是,魏文所说的‘日本在15年内,享有石油出产的42.5%’,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按照合同,一旦找到油田,在原油总产量中,我方享有42.5%的固定留成油,还有15%的操作费包干;而日方只有4.8%的报酬油。至于其余的37%的原油,合同中也写得清清楚楚,是中方按照国际市场的价格出售给日方的——特别要说明的是,我们这样做,既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同时又根据国际油价基本上是朝着不断涨价的情况来确定的,所以说它的出售定价,是根据产油时的国际油价来确定的。这既合理,也总体上有利于我们这一方。至于为什么要把37%的原油卖给日方,我们在合同里也非常清楚写明白了,它是作为我方投资建设和开发油田所需的经费的还贷和需要还付的利息。一旦偿还完毕建设投资和利息后,原油销售收入,则完全归中方所有。在这一点上,‘魏宗国’的文章混淆了基本概念和基本事实。”

  “其次,魏文中说‘中日协议中石油产权的报酬比例,双方几乎高达1∶1.35’,这完全是没有丝毫根据的无稽之谈。下午,我想请诸位认真看一下我们与日方签订的合同文本,便知真相。在此,我想先向大家说明一下,按中日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测算,扣除双方投资的本息及操作后,中方与日方的净收入的比例平均为9∶1,如果是发现了高产油田,这个比例可以达到13.9∶1;产量低的油田,其比例也可保持在8.81∶1的水平上。”

  “你们问世界其他国家同类的石油合作合同的比例是多少?我可以告诉你们:大约在4∶1的水平。也就是说,资源国和投资合作商之间的分成比例一般为4∶1。请听清楚了:我们同日方签订的分成比例的平均水平是9∶1,高出一倍以上!”

  “第三个问题是:魏文中讲到的所谓的日方‘不到十几天,7亿美元的投资已连本带利全部收回’,则更是违背基本事实的。按照合同规定,日方在渤海湾的勘探开发投资远不止7亿美元,且按照现在的合同规定,日方想收回其基本投资最少也得7年,怎么可能在十几天内收回投资呢?魏文的那种说法,不仅完全不符合事实,即使在国际海洋石油合作开发史上也是从没有这种先例的,而且几乎是绝对不可能的事。不知是‘魏宗国’先生缺乏这方面的基本常识,还是有意捏造出这样的天方夜谭!”

  “嘿呵呵——”秦文彩听到下面已经有哄笑声了。

  突然他提高声调:“最后我想指出的是,‘魏宗国’的文章中说日方在收回投资后,‘所得到的将是源源不绝的免费原油供应,是价值千亿美元的石油资源’,这更是完全没有根据的。至于所谓的‘价值千亿美元的石油资源’,一是石油资源永远属于我们资源国国家所有;二是千亿美元的石油资源,意味着我们渤海湾要发现相当于7个大庆油田,或者说会有两个欧洲北海油田的资源量!我和我的同行对渤海湾再乐观的估计,也没有想得到可能有7个大庆油田或两个北海油田这样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伟大发现!”

  “哗——”秦文彩结束讲话,台下顿时响起热烈鼓掌。

  有几个人的脸色特别难看。其中有那位女士。与“原告”正面交战,再次赢得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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