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北魏,女乐有了一种重要而又特殊的来源。据《魏书·刑罚志》记载“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通过这一途径,北魏“将罪犯、战俘等罪民及其妻女后代籍入从乐的专业户口,构成乐户,由官方乐部统一管制其名籍‘乐籍’,迫使之世袭音乐、当色为婚(乐籍等级低贱,属非良人,只能与门当户对的同籍人通婚——本文作者注),以此作为惩罚。……以艺为本、声色娱人是乐籍制度下女乐的特征。”这种罚配制度一直延续到后世的许多朝代,并进而发展为将犯罪官员的妻妾、女眷,乃至前朝皇族的女眷罚配为乐籍充当女乐。
女乐并非仅仅为帝王权贵娱乐享受而设,其基本职能大致有三:一是祭祀,敬天地,祭鬼神;二是礼仪,贺庆典,恭迎送;三是声色,奉王侯,娱权贵。前二种职能用的音乐称为礼乐或雅乐,第三种职能则是“声色娱人”,所用音乐称为俗乐,也称郑声或新声。“以艺为本,声色娱人”是女乐最基本的职能。这种特殊性质是决定女乐命运的关键因素,也是造成后世误解古代营妓就是军妓或妓女的主要原因。
两晋、南北朝时代同样盛行宫廷女乐。隋代承袭北魏的乐户制度,隋炀帝时设立教坊作为征集,培训和管理音乐、歌舞等演艺人才的机构,有乐籍的女乐是教坊成员的主体。到唐代时,除了罪犯家属外,从民间征集的艺人及自幼选入教坊、乐营培训的人员也都具有乐籍。
重视雅乐,尤其是重视俗乐的唐代,是中国古代音乐、舞蹈和戏曲艺术发展史上最辉煌的时期,也是女乐发展最兴盛的时期。有关唐代音乐机构和演艺人员的史料十分丰富,记述详尽。其时,朝廷设立教坊、唐玄宗时又增设梨园,教坊和梨园的女性乐人称为宫妓,专为皇帝和宫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