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设立乐营,乐营的女性乐人称为营妓,为地方军政衙门服务。宫妓和营妓的职能与前朝的女乐一样,“以艺为本、声色娱人”,承担雅乐和俗乐的演奏。宫妓和营妓均属官妓,都有乐籍,由国家供养。宫廷教坊、梨园的宫妓和地方乐营的营妓以及乐籍,应该是历代女乐制度的延续和发展。从唐代开始不再沿用女乐的称谓,女乐就这样演变成为营妓。
由此可见,营妓一词始自唐代。具有乐籍身份和以艺娱官的职能是营妓的两个基本特征。因为营妓有乐籍,隶属乐营,所以官府、军镇的官妓通称营妓,并不是在军镇或军营中的官妓才称营妓。
唐代剑南西川节度使府,是掌管当地政权军权的官府衙门,并非军营,隶属该府乐营的著名女诗人薛涛,就是有乐籍的营妓。宋继承了唐的乐营制度,因涉嫌与官员有性关系获罪的南宋营妓严蕊,隶属浙江天台府乐营,并不供职军营。可见营妓因乐营得名,而非因军营得名。
唐宋营妓和历代前朝女乐一样,都是具有音乐、歌舞技能,以艺为本的女艺人,当时营妓的“妓”实质上仍然是“伎”,虽然身份低下,但是决非后世以色娱人的妓女。
作为公职女性演艺人员,营妓是中国封建文化的一个特定历史社会概念,不同时代会有不同含义。以艺为本的营妓,在唐代,其职能是声色娱官;到了宋代,营妓的职能主要限于以艺娱官。除了封建社会的身份等级制度和职业世袭的乐籍制度,以及观众群体外,营妓在某种意义上相似于当代国家和地方的各类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机构,以及军队文工团的女演员,而绝不等同于妓女或军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