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这一指示,日本对东南亚国家的赔偿,实际上一直严格遵循“赔偿一经济开发一经济协作三位一体”的模式来运作,几乎不使用纯粹的战争赔偿模式(实物与金钱赔偿),而绝大部分采用经济协作模式(劳务赔偿、技术输出、原料加工等)进行赔偿,其实质,就是以赔偿之名,行经济开发之实。吉田茂对此并不讳言:“各国都讨厌投资这一提法,所以使用了他们希望的赔偿这一用语,但是我们自己可以说是投资。”通产省企业局赔偿室长谷敷宽说得更露骨:“经济协作是在赔偿的形式下缔结的一种妥协的产物。这种妥协最受日本经济界的欢迎。从经济协力的观点看,东南亚新兴诸国也是最有魅力的富饶的处女地。但是该处女地上排外的民族主义和对日本侵略的疑虑很强,安全进入其中,没有比与赔偿的大义名分相关联的更好的良策,难道不是吗?”商界对日、菲两国赔偿协定的达成也相当乐观,譬如,日本经团联会长石坂泰三预测,赔偿支付给菲律宾人的任何损失在与之关系正常化后的 2 至 3 年里就可以获得补偿。
相比之下,无论是1950年代的台湾,还是1970年代的中国,对日本而言都没有如东南亚这般的经济层面的吸引力。
结语
整个对日索赔过程中,中国一无所获;菲律宾在无力抗拒美国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尽可能追求到了本国利益最大化;美国顺利实现了其远东战略;日本“最低限度支付赔偿、最大限度利用赔偿”,是最大的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