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最终获得价值8亿美元的赔偿和长期贷款
美国确定新的“劳务赔偿原则”之后,1951年9月,日本政府成立赔偿委员会,制订了日本关于实施劳务赔偿的四原则:“(l)劳务的提供不得超过我国财政经济的负担能力;(2)该项劳务的提供以我国有余力时为限;(3)提供劳务时,必须在我国不负担外汇的范围内进行;(4)接受加工不应妨碍我国正常的出口贸易。很显然,这些原则的目的,是将日本的战争赔偿压缩到最小值。
1952年初,菲、日关于赔偿问题的谈判正式开始。1月28日,菲方提出3项要求:1、日本的赔偿总额为80亿美元或160亿比索;2、赔偿支付期为10-15年;3、在赔偿协定缔结与对日和约批准前,日本应立即先交付部分或临时性的赔偿。菲方还尝试想要突破“劳务赔偿原则”,希望日本的赔偿不仅仅限于劳务赔偿,还应该有实物赔偿和现金赔偿。但日方拒绝单独对某一国作出陪偿额度的承诺,对劳务赔偿原则也竭力坚持,谈判难有进展。4月28日,旧金山和约达成,但菲方以赔偿问题尚未解决为由,拒绝批准对日和约,将赔偿问题的解决,上升到日菲邦交正常化的先决条件的高度。
此后,菲、日两国开始长期马拉松式的谈判。直到1956年4月,双方才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草案;5月9日,双方正式签署《日本菲律宾赔偿协定》和《关于经济开发借款的换文》,其中规定:1、日本向菲律宾的赔偿总额为1980亿日元,折合5.5亿美元的劳务和装备物资;2、赔偿支付期限是20年,其中前10年平均每年支付90亿日元(折合2500万美元),后10年平均每年支付108亿日元(折合3000万美元);3、作为赔偿的劳务和产品应为菲律宾政府所请求而为两国政府所同意;4、赔偿由5亿美元的生产品和5000万美元的劳务赔偿构成,其中2000万美元的现金赔偿用来料加工方式支付,另3000万美元未纯粹的劳务赔偿;5、赔偿依年度计划执行;6、赔偿以日元支付。7、日本向菲律宾提供2.5亿美元的长期贷款。总计,菲方自日本获得价值8亿美元的赔偿和长期贷款。